广东省体委、省人事人局、省劳动局关于转发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粤体人[1992]26号



各市体委、人事局、劳动局:
    为妥善解决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问题,现将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199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优秀运动员在艰苦的训练和激烈的比赛中,努力奋斗,勇于拼搏,奉献了青春年华,为省和国家争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因此,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执行省政府的通知,妥善解决其退役安置工作问题,以利于运动队伍的巩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省体委于每年一月底前,作出录用退役运动员干部计划,连同《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预测表》报省人事局,从当年全省新增干部指标中安排;三月底前,为符合干部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填写《运动员转干审批表》一式两份,报省人事局办理录用干部手续。然后按干部、工人分类填写《退役运动员安置呈批表》,分别送省人事局、劳动局批转各市人事局、劳动局安置。其档案由省体委负责向有关市人事、劳动部门移交。
    2、各市人事、劳动部门,接到批转安置的退役运动员计划后,要根据退役运动员的具体情况,尽快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确定接收单位后,即发函通知省体委人事处,同时抄送省人事局、劳动局和当地市体委。省体委接到通知后及时为退役运动员办理行政、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3、回原地安置的退役运动员,自安置计划批转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省体委负责送至安置地。在市人事、劳动部门联系接收单位期间,退役运动员回家等待安置;其中转期间的食宿安排等工作由当地市体委负责。
    退役运动员回原地安置期间,各市体委应热情接待,定期了解他们的情况,做好教育管理工作,主动关心他们,为他们排忧解难,并与人事、劳动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协助人事、劳动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4、曾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亚运会前三名,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集体项目前三名,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退役运动员,由省人事局、劳动局协助省体委落实接收单位。安置办法可采取组织安置和个人联系单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5、回原地安置的退役运动员,自省有关部门批准之月起,由所在训练基地一次性发给六个月的体育徘贴(第一个月在训练基地发放,后五个月由各训练基地拨款到当地市体委逐月发放)。属上述第二条第4项的退役运动员,其体育津贴由所在训练基地逐月发放。退役运动员安置后,其中剩余的体育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不符合保送院校学习条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运动员,要求报考高、中等院校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报考,但仍纳入当年安置计划,安置工作同时进行,报到时间可推迟至八月底。经考试被录取者,所在训练基地协助办妥入学和离队有关手续;未被录取者,即回安置地报到。
    四、回原地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安置期间,要求离职自谋职业者,由安置地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离职手续,同时通知省体委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迁往原输送地。属第二条第4项的退役运动员,要求离职自谋职业的,由省体委审批,抄送省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离职自谋职业者,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五、退役运动员应服从组织分配,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自批准安置之日起,未经基地批准,三个月内不返回安置地报到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体育津贴;半年内仍不返回安置地报到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经组织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个人不服从,或自行离队致使组织无法通知本人的,超过三个月,取消分配资格,作自动离职处理。凡作自动离职处理的退役运动员,不予发放退役费,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原输送地。

附: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安置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