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粤体政[2000]8号 2000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以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着重研究广东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更好地为我省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服务。
  第四条 广东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定期发布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立项。委托研究项目由省体育局政法处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招标面向全省、省体育局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者须认真研究当年发布的研究项目指南,在指南范围内选择或设计具体项目,填写《广东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填写内容要如实,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寄到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报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寄发立项通知。
  第九条 研究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种。资助项目由政策法规处审核拨款。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投入或筹集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研究。自筹资金的项目可优先立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由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监督使用,省体育局财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购买固定资产等。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对项目研究进行中期检查。各研究单位报送课题研究中期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在研究中,需增加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完成日期,须事先向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根据需要,拟增加、合并、撤消或修改已签定合同的研究项目,须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十五天之内填写《省体育局体育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并连同研究报告、全套研究资料和经费使用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申请结题。
  第十六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研究成果推广计划,将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提交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