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意见
(粤体办[2003]87号 2003年9月12日)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要求,以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的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规则和省外办的有关工作要求,提出我省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工作意见:
一、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原则
1、申办地的场、馆设施要具有申办项目比赛要求的规模标准,在接待、交通、通讯和安全等方面也初步具备条件。
2、申办项目的选择要“以我为主”,在我省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水平,有利于推动该项目在我省的发展和提高。
3、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应统筹安排,避免在时间、地点等方面与其它重大活动发生冲突。
4、申办单位要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5、申办国际体育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二、申办国际体育活动的具体要求
1、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活动,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体育局统一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2、须经省政府批准的活动,须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体育局审核并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须经省体育局批准的活动,须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各地级市体育局(文体局)统一报省体育局审批。
4、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活动,要在承办日期前三个月上报,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活动,要在承办日期前二个月上报,须经省体育局批准的活动要在承办日期前一个月上报。
5、各地上报的申办请示必须附上委托单位的征求意见函或协议书(如受商业推广公司委托承办必须提供该公司对该项体育活动有效权限文件),承办单位的同意函、组织方案及经费支出说明。
6、为做好各项国际体育活动的申办和组织协调工作,请各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意见规定的程序办理,凡与总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总局《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