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见
(粤体人[2003]21号 2003年2月12日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教育厅联合发布)
各市体育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不断提高我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快将我省建设成体育强省的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强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竞技体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昂扬民族斗志,凝聚爱国民心的重要作用。运动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竞技体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面对在新世纪我省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面对世界体坛竞争的日趋激烈,进一步做好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运动员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已成为我们工作中刻不容缓的任务,这既是促进我省体育事业飞跃发展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施奥运争光战略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领导应予以充分的重视,把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纳入竞技体育发展的规划和加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保障运动员学习文化的基本权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能攀登竞技体育高峰、又能适应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体育人才。
(三)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要对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与负责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推动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协调发展。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领导,要将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考核范围,把运动员的文化学习与教练、教师、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挂钩,以有效地提高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深化运动员文化教育体制改革,畅通运动员文化教育渠道。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凡是正式运动员,都要保证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习,并完成指定科目的高中毕业会考。学习成绩合格的,有关教育部门要为他们颁发全日制高中毕业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为他们退役后的择业和继续教育奠定良好的文化素质基础,为二次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六)继续完善取得优秀运动成绩、且具有高中毕业文凭的运动员在训期间或退役后进入高等院校就读的政策。试行成绩优秀的在役运动员享受奖学金和退役运动员享受助学金办法。
(七)改革对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评价体系,实行学分制,学训并存,制定“合格学分+奖励学分”的评价学分制基本框架,“合格学分”体现运动员的学习总量,“奖励学分”专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和运动成绩突出者而设,总分未达标或某科目未获得最低规定学分者,不能取得升学或毕业资格。
(八)根据运动员训练时间长、强度大、流动性强、年龄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改进教学的形式、内容和方法。采取集中面授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随队教学与个别辅导补课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实行分段教学、单科累进、长学制、学分制等弹性的学习制度,允许运动员分阶段完成学业。按照运动队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和设置课程,既要加强基础教育,又要适应社会需求,注重社会通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高中教育以语文、数学、外语、政治为主修学科,开设人文学科、体育专业技术知识课,普及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技术教育。运动员在训期间,全年文化学习的时间不能少于300学时,平均每教学周15—20学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教学时数。
(九)向社会选聘部分优秀人才担任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兼职教师,提高教育质量。加强优秀运动队的师资队伍建设,重视并落实教师进修政策,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师应参与普通中学的教研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
(十)不断完善办学体系,对体育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资源共享。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创办我省高等体育职业学院,统筹培养运动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师资和其他各类体育人才。
(十一)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并确保与体育事业费同步增长。同时积极争取教育部门的经费支持和社会的赞助,改善办学条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运动员文化学习经费由教育部门统筹拨款。
(十二)加快教学基本设施建设,继续办好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附小、附中,在运动技术学院新建一座教学大楼,配置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实验室等基本教学设施,满足运动员的学习需求。
(十三)根据优秀运动队的特点,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律制度,健全和规范管理体制,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规范教学双边行为,逐步形成文化教育工作与训练竞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