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3〕425号 2003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国家对为体育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而又在生活、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的关怀,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作出更大贡献,不断攀登体育高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运动员指已办理退役手续,曾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运动员;老教练员是指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在执教国家队期间连续培养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教练员:
(一)1978年12月以前,取得过世界冠军、打破(超过)世界纪录(非奥运项目首次打破世界纪录)或首次珠峰登顶;
(二)1979年1月以后,取得过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前三名,非奥运会项目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
(三)为中国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且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对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进行资助。
第四条 关怀基金的发放坚持公正合理、体现关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老运动员和老教练员可以申请关怀基金:
(一)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英年早逝,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
(二)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
(三)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退役后影响就业和生活,医疗负担较重,有较大困难者。
第六条 申请关怀基金资助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困难程度和伤病情况的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者需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签署意见,报送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进行初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第八条 获资助者名单由国家体育总局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关怀基金资助标准分3个等级,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受资助者的资助标准根据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实际所遇到的困难程度确定。资助标准将根据基金筹措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发放关怀基金原则上每年颁发一次,所需资金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关怀基金原则上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受资助者。受资助者在得到资助款后2周内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得到资助款项情况。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过关怀基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4提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