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
(粤体经〔2002〕47号 2002年6月21日)
直属各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市场行为的逐步法制化、规范化,经济合同已经成为各单位工作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为了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与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现对各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提出如下要求:
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行为,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二、所涉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委托等经济合同,必须报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及主管领导审批。
三、合同的履行结果、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中止、违约责任的追究等行为必须报省体育局经济处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