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粤体经[2003]32号 2003年3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主管领导、监察室主任、经济处处长、各单位主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人及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组成。下设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由局和各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本局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编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办理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二、采购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三、审批程序
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年度、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申报表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物品采购委托书,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报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报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然后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批。
四、采购程序
(一)各单位要结合年度部门预算,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各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时,按采购项目和资金,分解为季度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资金来源、实施时间等),用A3纸按照《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的填写格式,报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后上报。每年11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一年度第一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表,每年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前分别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三)组织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中心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下列采购活动: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采购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使用要求、配送单位及地点、交货时间等资料提交给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应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属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程序及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时由单位组织看货议价,要货比三家,对商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择优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3、协议采购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复印纸、计算机等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粤财采购[2002]11号文)执行。
(四)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达到30万元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报省财政厅批准。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资金按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按应负担的比例,将自筹资金部分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属财政性资金的,按财政性资金支付办法和程序执行。
五、监督检查
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采购单位及当事人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