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暂行规定
(粤公通字〔2003〕150号 2003年6月5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体育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是指提供枪支、弹药进行射击活动的经营性场所。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的开办、功能与布局、安全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安全岗位与人员素质、枪支弹药的配置、安全营业管理等必须达到本规定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对本省营业性射击场进行治安行政管理。
第三条 禁止营业性射击场使用军用枪支弹药及《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规定禁止使用的枪支弹药。禁止营业性射击场使用非本单位营业用枪进行营业。
第二章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置审批
第四条 开设营业性射击场,承办单位须提出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射击方式与规模等营业性射击场项目要素和设计布局、建筑、安全设施方案。经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公安厅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处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划报建及审批程序,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营业性射击场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项目建设完成,安全岗位管理人员按照本规定培训合格、到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后,由项目单位逐级向县(区)、地市、省级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经省公安厅组织现场验收,确认达到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省公安厅发给验收合格的通知,省体育局发给《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并于30日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安全设计
第五条 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包括射击区(含射击位、弹道区、靶位、屏障)、枪支弹药库(室)和接待区等三个基本功能区块。基本功能区块应独立设计,隔离可靠,并不得分散设立在本射击场用地外。
第六条 营业性射击场的射击区内设固定的射击位、有充分的弹道区、可靠的隔离和屏障。
(一)射击区与相邻场所、建筑的距离,由满足弹道限制条件、外界允许的射击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
(二)弹道区范围应与挡弹屏障、跳弹定向吸收措施、枪械操作限制措施和枪支种类限制等结合确定,保证弹道在安全区域内。弹道区为露天时,禁止弹道穿越村庄、交通、能源、通讯和其他应保护的线路、设施;弹道区外围应设置有效的警戒设施和警告标志。
(三)射击位必须有枪械操作限制措施,具备使枪支不能被徒手脱离射击位,并使弹道控制在弹道区内、枪支不能回转的功能。射击位之间应有隔离,其机械强度可以防止适用的子弹穿透,其深度可以保证接纳往复式靶轨回送的靶纸。
(四)射击位与弹道区之间应设专用维护通道,附有警告标志;射击位与接待区之间应设营业通道,附设牢固的门和在射击区内操作的门闩。
(五)射击区内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第七条 接待区必须具备集中接纳等候射击人员、登记、行包寄存、结算等基本功能,醒目张贴有关管理规定。接待区内的任何设施不得妨碍管理人员对接待区内人员活动的观察。
第八条 枪支弹药营业中转路线不得离开射击区,可在射击区内设立枪弹营业中转室。枪弹中转室应具备登记、存放枪支弹药的功能,设有专用中转窗口、通道门和可靠的内部控制锁。窗口外不能触及存放的枪支、弹药。
第九条 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应急设施:
(一)在值班室、枪弹中转室、接待总台安装有效的市内电话线路,可以同线。
(二)装设上述部位操作的警铃,警铃有效声响范围到达本射击场各部位。
(三)下列部位有数量和亮度充足的断电自动应急照明设施,应急照明时间应不少于半小时:枪支弹药库(室)、全封闭射击场、地下射击场和夜间营业射击场的接待区、射击区、枪弹中转室。
第四章 枪支弹药库(室)的设置
第十条 枪支弹药必须集中保管,设立专门的枪支弹药库(室),枪、弹需分库(室)或分柜存放。
第十一条 枪支弹药库(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装防盗门、铁栅窗。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得超过10厘米;枪支弹药库(室)为一层时,库(室)顶要加固。
(二)防盗门安装双锁,钥匙分别由两人掌管(每人掌管一把锁的钥匙);
(三)枪、弹同库(室)时分柜存放,枪膛内不得留有子弹;
(四)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有条件的与公安部门“110”报警台联网;
(五)做好防火、防虫等措施,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灭火器材,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六)做好防热、防潮措施,库(室)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七)用铁制枪柜存放枪支弹药。
第五章 枪支弹药的管理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所需枪支弹药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调拨。枪弹需求计划应于上年度9月底之前,增补计划于每年5月底前报当地公安机关,并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汇总报公安部审批。计划下达后,由公安部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公司调拨,不得私自通过其它渠道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置。枪支配置后,必须自配购之日起30日内逐级向县(区)、地市、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三条 枪支弹药库(室)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配备两名专职枪管员,分别负责掌管枪支弹药库(室)钥匙,清点枪弹登记、领退情况。
第十四条 非营业期间,枪支弹药库(室)值班看守至少两人,射击场没有其他守夜人员时,应适当增加,最少不得少于3人;不准任何其他人员入内,遇紧急情况及时报警。
第十五条 营业结束后,应当由当班负责人组织清场,关闭通道,清点枪支弹药,核对当班消耗子弹,组织枪支安全擦拭,及时入库。
第十六条 枪支弹药情况登记与报告。
(一)枪支档案登记。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建立枪支档案,具体载明枪支品名、型号、枪号、适用子弹、来源、购置日期、持枪证号、维修记载和报废上交等各种情况,详细反映所有枪支从购置到报废上交全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二)弹药消耗登记与报告。营业性射击场应建立:
1、弹药入出库明细帐。详细记载弹药品种、来源、消耗和实际库存,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一次,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并签章。
2、当班领用、消耗弹药登记。每个营业日由枪弹中转员登记枪支、弹药的领出、消耗、退库情况,并由仓库保管员核验签字,射击场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核验并签字。
(三)枪支维修、报废情况报告。营业性射击场维修、报废枪支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维修、报废枪支。磨损严重、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强制报废。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应当上交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交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七条 营业射击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
第十八条 营业性射击场承接外省(港澳)体育射击运动组织进行训练,须经省公安厅批准,到所在地县(区)、地市级公安机关备案。训练结束后,剩余子弹必须全部带回原单位或上交到射击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保管,枪支由原携带运动员带回原单位。
第六章 安全管理岗位及其人员职责
第十九条 营业性射击场下列岗位必须实行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由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一)营业枪弹中转室设中转员至少1人,负责凭有效发物单发放枪支弹药,清点、收回用后退回的枪支弹药,登记当班各次领退枪支、弹药详细情况。
(二)每个射击位设靶位安全管理人员1人,负责凭有效发物单从中转室领取枪支弹药,引导顾客进入、退出射击位,指导顾客正确操作枪支,排除枪弹故障,在顾客侧位监视操作,及时制止不安全动作。
(三)射击区、接待区各设安全管理人员1人,负责控制通道,监视场内安全秩序。
第七章 安全营业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营业前检查准备制度。营业前应由当班负责人组织对射击区进行检查,确认无闲杂人员,相关通道闭锁机构、枪械限制机构、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报警通讯、消防器材设施正常可靠,各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到位,方可领用枪支弹药,进入中转室或上射击位。发现不安全情况,应作出推迟营业,或限道营业、不营业等决定。
第二十一条 顾客定员制度。射击区内的顾客人数不得超过可以使用的靶道数,同时不得超过实有到位的靶位安全管理人员数。
第二十二条 安全服务制度。不得向顾客提供含酒精的饮品,不得让顾客将行包、枪支、弹药、刀具和其他各种器具带入射击区。对不得带入射击区的物品提供寄存服务。
禁止精神病和酒后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进入射击场。对在射击场内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指挥的,应清退出场;拒不出场,严重扰乱营业性射击场正常秩序或造成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强制带离射击场。
第八章 日常治安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射击场纳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范围。
(一)所在地各级公安机关应对营业性射击场的枪支管理和安全营业秩序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受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案件。
(二)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依法对营业性射击场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核实安全布局、设施、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变更情况;核查枪支弹药购置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现营业性射击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影响安全营业、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射击场停业整改。停业期间不能保障枪支弹药安全的营业性射击场,应将枪支弹药转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保管。
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公安机关应收回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件。经营状况不好,长时间没有营业的射击场,应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件上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保管。
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购置枪支弹药的,由省公安厅发给停止营业的通知,收缴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件,并通知省体育局收回《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和通知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按照《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射击场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应将年度审验情况、事故情况、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处罚情况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地市、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轻微的,由营业性射击场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违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彩弹枪野战俱乐部、狩猎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公安厅、建设厅、体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