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宅小区体育示范单位评定标准和办法(试行)
(粤体群[2002]26号 2002年3月19日)
一、评定标准
(一)领导重视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体育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的领导高度重视体育工作,有领导具体分管体育工作,切实保障开展体育工作所需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经费的投入。
(二)组织健全
住宅小区内建立有由小区各界代表和体育爱好者组成的群众体育组织,并聘有专(兼)职干部。大力宣传、发动和组织辖区内居民参与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积极从体育骨干中选拔人员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小区内至少具有二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并在指导居民科学健身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健身活动
1、利用宣传栏、标语、刊物等大力宣传体育运动,举办科学健身讲座,传播科学健身方法。宣传、发动辖区居民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就地就近地开展经常性的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2、积极举办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激发居民体育健身的积极性。结合双休日、节假日等,每年至少要组织3次以上的单项体育竞赛,或定期举办小区综合性运动会(3个项目以上)。
3、利用小区内的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活动。辖区内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应占小区居住总人口的50%以上。
4、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工作。建立测试站,配备监测器材和经过培训的监测人员,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测试任务,受测人员逐年增长。
5、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创建城市社区体育先进单位的工作。
(四)场地设施
1、小区的公共体育活动场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
2、小区内必须具有一处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二处使用面积相加达到350平方米)的多功能的体育活动室(乒乓球室、健身房、棋牌室等),并配备一定数量可供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材;各小区必须具有两场(全民健身广场、标准的灯光篮球场、网球场、200M跑道田径场、25M×11M游泳池等);一条健身路径(或一套室外综合器材)。新建小区留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总使用面积不得少于900平方米;旧区改造的小区指定的体育活动场地总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有条件的小区,应建造集健身、休闲、娱乐于一体的高品位的全民健身广场;引导和支持集体或个人在小区内开办商业性的体育经营场所。
3、小区内的体育设施最大限度的向居民开放,有条件的可免费或优惠收费,为群众锻炼提供便利条件。有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体育设施,并有管理制度。
二、评定办法
(一)评定时间、周期
从2002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住宅小区体育先进单位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对象
全省市(含县级市)范围内的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的规模:广州、深圳两个中心城市必须要达到500户以上;其它地区必须要达到300户以上。
(三)原则
评定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不得弄虚作假的原则。
(四)要求
各市要积极开展城市住宅小区体育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不断摸索和改革,使之逐步完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