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之乡标准和评选办法
(粤体群〔2003〕48号 2003年6月4日)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对体育运动日益增长的需求,巩固和推动体育运动在我省的普及和发展,加速我省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决定开展创建广东省体育之乡活动。
一、广东省体育之乡标准
(一)党政领导重视体育工作和创建工作
党政领导重视体育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体育工作方针和政策,将体育纳入当地的社会发展计划,提到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政府办公会议能够研究体育工作,对创建省体育之乡工作有具体的计划和措施;能够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当地财政能够保障当地的体育事业经费和基础建设投资,并对具有本地特色的重点体育项目的发展有所侧重。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体育行政机构健全,并对体育事业切实发挥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作用。成立体育总会。各级体育协会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并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情况明、底数清,能为当地特色体育运动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搞好普及与推广
经常参加体育之乡申报项目活动的人口达以全县(区、市)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申报项目应是当地群众最喜闻乐见,踊跃参加,并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正式体育项目。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运动协会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队伍、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宣传和技术指导,具有高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强普及相关知识,培训相关运动的骨干,支持基层开展体育运动。
依靠各级体育协会、文体中心(站)、社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体育活动。社区、乡镇要建有相应的体育活动场所,平时有活动,节假日有表演或比赛。
(四)竞赛活动丰富多彩,形成制度
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竞赛手段推动体育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形成制度。竞赛安排科学,组织合理,富有特色。竞赛组织能力较强,承办过省级以上比赛。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办竞赛和表演,使之形成制度化、活跃、经常。
(五)积极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运动成绩突出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体育人才培训渠道,发展一批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等。近四年来,申报项目的代表队参加省级比赛取得团体第一或单项比赛5个第一名,参加全国及国际比赛取得团体前三名或单项比赛3个第一名;申报项目属于奥运会项目的单位应办好业余体校,县(区、市)业训体校的规模不少于120人,业余训练效果良好,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2人以上、向体育院校输送人才较多。同时,号召和动员社会力量,创办建立俱乐部。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有自己的体育(团)队,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训练。
(六)建好场地设施,有序向社会开放
根据各项目特点,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之乡至少要有能承接相应项目的省级以上正式比赛的场地,并便于群众观看。此外,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需建有能基本满足群众健身需要的体育活动场地。
加强体育场地的管理,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青少年,科学经营,讲求效益,有序开放。
二、评审办法
(一)评选广东省体育之乡活动由省体育局负责检查验收、审批、命名,由各市体育局审核,省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推荐创建单位。
(二)评选广东省体育之乡活动以县(区、市)作为创建申报单位;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正式体育项目为创建内容和命名名称,如广东省篮球之乡、广东省龙狮运动之乡等等。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二项;一个县(区、市)申报项目不得超过三项。
(三)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广东省体育之乡”活动。第一批体育之乡评选时间从1999年12月3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四)各市(区、市)也应参照本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市级体育之乡评选工作。
(五)场地设施建设,在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筹集资金,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硬性摊派,增加群众负担。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2年之内不受理申报。广东省体育局和有关部门将加强这方面的联合监督检查。
(六)申报省体育之乡,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申报和组织实施。每二年评选一次。每届以偶数年1月30日为申报截止日期,逾期不予受理。对已批准的省体育之乡,实行四年后复查的制度。
(七)创建省体育之乡活动,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三、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广东省体育之乡的单位,省将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