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先进县的标准细则
(粤体群[2002]66号 2002年7月10日)



  一、党政领导重视
  (一)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
  (二)体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指县委常委或副县长以上的领导同志),县政府办公会议每年研究体育工作至少两次(可包括县委、人大、政协把体育工作列为主要议题的会议)。
  (三)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体育机构设置、体育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协调部门关系、发展体育产业、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及重大活动管理等问题。
  (四)县财政能够保障本县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二、体育机构健全
  (一)县设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辖有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体育馆等事业单位和实体,按“四化”要求配齐干部。
  (二)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进行监督、管理,有全年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并有检查、有总结。
  (三)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项业务工作要有常年的明确分工,落实到人,主管领导与业务干部全年要有不少于七十天的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指导群众体育活动。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手中有典型。
  (四)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等),实行规范管理。
  (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较好(至少在制定全县体育工作计划、检查基层体育开展情况以及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等方面,做到有商量、有分工、共同负责)。
  (六)乡、镇、街道建立体育组织、体育指导站,并配有体育工作干部(行政委派或招聘的具体抓体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三、群体活动普及
  总的要求,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具体要求分别如下:
  (一)学校体育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坚持每天做课间操(或早操)和眼保健操,每周落实三次课外体育活动,做到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
  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应按规定配有专职体育教师,达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要求。
  学校要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要有百分之八十的适龄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级以上标准,并建立学生体育档案。
  县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体育教研、进修、培训等活动。有计划地落实国家教委规定的有关中小学生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的要求。
  (二)乡、镇、街道体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依靠文化中心、文化站、青年之家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分别建立农民体育协会和街道体育协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体育竞赛不少于四次,参赛人次不少于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不含学生数)。
  (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体育
  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坚持开展拳、功、操、舞等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二十分钟以上)和通过《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的人数平均达到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各行业系统与百人以上的基层单位要有体育工作计划与总结,建立业余运动队,经常组织一些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每年举办四次以上比赛。
  (四)老年人体育
  县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要有固定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场所,经常开展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体育比赛。
  四、业余训练成绩显著(计算从申报年度起前四年的成绩)
  (一)办好县业余体校,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练员,以田径项目为基础,建立广泛的业余训练网络体系(有基层代表队、传统项目学校、业余训练点、乡镇业余体校的网络布局)。
  (二)有一个以上重点项目在地、市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地、市纪录的成绩。
  (三)有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以上的比赛。
  (四)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二名以上(只统计国家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工队、八一体工队和全国行业体协体工队、以及经省以上领导机关批准、设正式建制的其它优秀运动队)。或正式考入体育学院、高等师范院校体育系本科生五人(不含代培生、进修生)。
  五、竞赛形成制度
  (一)重视竞赛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使比赛向社会化、多样化、制度化发展,县直机关、工会、教育等系统定期举行运动会,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单项比赛活动。各行业系统要组织好节假日竞赛活动,年年组织,形成制度。
  (二)基层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经常化。要求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三次以上单项比赛;乡、镇、街道和百人以上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每年要有四次以上体育比赛;百人以下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每年参加上级和自办的比赛不少于四次。
  六、注重技术推广
  县建立体育指导中心和国民体质监测站,要求做到:
  (一)配有专职体育干部,有一支稳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和国民体质监测人员;
  (二)建立固定的活动场所,县城要有二处以上晨练活动点;
  (三)以多种形式开展体育宣传和健身咨询活动;
  (四)在培训技术骨干,指导基层活动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每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期体育骨干训练班,专兼职技术指导员都要定期下基层辅导)。
  (五)配备有国民体质监测器械,积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七、建好体育场地设施
  (一)县要建有两场(田径场:指有六条以上四百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的标准室外场地;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指有固定灯光设备和看台,能供篮球比赛训练、观众席位能容纳二千人以上的室外场地);一池(指游泳池:室外池为50米×20米,室内池至少为25米×11米);一房(综合训练房:长32米×宽18米×7米以上的室内训练场地);这些场地应是县体育部门直属的公共体育设施。
  为支持各地发展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现有场地的效益以及鉴于缺水的山区,开展群众性游泳活动确有困难等原因,经市体委批准,可作如下变通:
  1、草皮足球场(不少于45米×90米,400米田径场内的草皮场不单列),风雨跑道(120米长、6条跑道以上),室内游泳池(25米×11米),射击场(50米、20个靶位),轮滑场(25米×50米),乒乓球房(不少于400平方米,灯距地不少于4米),摔跤房(26米×14米),全民健身广场(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体育场地占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比赛训练场地,可替代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或游泳池(造价不低于被替代设施的标准)。
  但四项场地中必须有一项是带固定看台,能组织群众观看的体育设施(标准400米田径场须有5000以上座位,其它三项设施须有2000以上座位)。
  2、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建体育馆,二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可替代综合训练房和带固定看台灯光球场两项设施。
  (二)乡、镇要有公共体育场地,即一场(篮球场,建制镇和小康乡应有灯光设备或水泥地面的场地或200米以上跑道的田径场),一室(至少要有40平方米的乒乓球室)。
  (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至少要有保证教学的场地;厂矿、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要有简易体育场地。
  (四)县的体育场地要建立管理制度,面向基层,向群众开放,提高使用率。
  八、推进体育社会化
  (一)教育、文化、农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及各行各业关心、重视体育,认真落实县体育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
  (二)建立健全农民体协、老年人体协、街道体协、单项体协、基层体协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并积极发挥其作用。
  (三)积极发动和支持群众(包括集体和个人)办体育,兴建体育场所,办体育俱乐部,组织运动队,举办体育比赛等,推进体育社会化。
  九、发展体育产业
  (一)县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县体育部门办好体育产业。
  (二)体育部门要下力量认真办好产业,产业实体要逐步做到政企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增强县体育事业的整体实力。
  (三)体育部门所属产业实体的收益,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同时,应主要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评选办法
  (一)从2002年起,在全省县(市)中继续开展争创广东省体育先进县(市)活动。
  (二)评选体育先进县活动,一定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三)县、乡体育场地建设投入,应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同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筹集资金。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进行硬性摊派,增加农民的负担。
  (四)申报省体育先进县,由市体育局组织申报。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以偶数当年12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期,逾期不予办理。
  (五)省体育先进县由省体育局负责检查、验收、审批、命名。对已批准的先进县,实行四年后复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