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粤体群〔2003〕35号 2003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审批,提高科技创新和教学水平,增强教练员的整体素质,为我省龙狮运动项目冲出亚洲,跃进世界先进行列做出积极贡献。根据《国家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体育局授权广东省龙狮运动协会,根据本办法对教练员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考核、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教练员守则
第三条 广东省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必须遵守如下守则: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体育事业,培养又红又专运动员。
(二)从难从严,从实践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订教案,努力完成训练计划。
(三)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四)学习政治理论和体育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五)严格管理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运动员的全面发展。
(六)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侮辱人格。
(七)以事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家庭关系。
(八)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运动员的表率。
(九)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十)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的等级,分别为大师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三级教练员
1、遵守“教练员守则”。积极参加市、县(市、区)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班的学习和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初步掌握龙狮运动项目的基础知识、基本技术和训练方法。积极培训运动员和输送人才。每年撰写一篇总结材料。
3、拟定训练计划和教案,并努力完成训练任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组队参加本县(市、区),并获得前三名运动成绩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本人可提出申报三级教练员称号,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和审批。
(二)二级教练员
1、遵守“教练员守则”。积极参加省、市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班的学习和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掌握和了解龙狮运动项目的基础知识、基本技术和科学训练方法。积极培训运动员和输送人才。每年撰写一至二篇总结材料。
3、初步掌握龙狮运动项目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不断提高训练的科学性和创造性。担任主教练带队参加地级市一级的比赛,并获得前六名运动成绩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本人可提出申报二级教练员称号,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地级市一级体育行政部门考核和审批。
(三)一级教练员
1、遵守“教练员守则”。积极参加省级以上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班的学习和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对龙狮运动项目的知识、理论、技术和训练方法有较深的造诣。能把握龙狮运动项目的规律性和发展方向,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创新,撰写出质量较高的总结材料或论文。
3、熟练掌握龙狮运动项目的训练规律,进行科学训练,并有所创新,培养出高水平运动队,积极输送高水平人才。担任主教练带队参加省以上的正式比赛,并获得前八名运动成绩者。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本人可提出申报一级教练员称号,由地级市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报省体育行政部门考核和审批。
(四)大师级
1、遵守“教练员守则”。积极参加国家、国际级龙狮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班的学习和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对龙狮运动项目的知识、理论、技术和训练方法有很深的造诣。能把握本项目的规律性和发展方向,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改革创新,撰写出高质量的总结或论文。
3、熟练掌握本项目的训练规律,进行科学训练,并有创新,培养出高水平运动队,积极输送高水平人才,担任主教练带队参加省、全国、国际锦标赛获得前三名者。
4、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过省、国家、国际级教练员培训班教练员,参加该项目在国内、外高水平的讲学、研讨技术交流起指导作用,有高水平的理论成果。
5、有理论成果。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本人可提出申报大师级教练员称号,由地级市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报省体育行政部门考核和审批。
第四章 注册与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和地级市,每年必须对教练员等级的申报,进行考核和审批;省每二年对教练员的等级申报,进行考核和审批。
第六条 县(市、区)和地级市,每年必须对所批准的教练员进行注册,并报省龙狮运动协会备案。每偶数年12月1日至1月31日为教练员注册期。
第七条 教练员必须持有经注册的教练员等级证,方能在省龙狮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团、队)中任教;方能参加省级以上的竞赛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凡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其教练员的运动技术等级自动取消,该教练员证书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龙狮运动协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教练员的政绩进行评估,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凡有违犯下列条件者,按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置。
(一)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注册。
(二)两年未担任教学工作和不参加教练员培训班学习和培训的,暂停注册。
(三)不遵守“教练员守则”和违犯赛区竞赛规程和纪律的;不尊重裁判员,起哄闹事等不正当行为的,暂停注册。
(四)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撤消其教练员资格,并开除出教练员队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体育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