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粤体群[2003]44号 2003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加强我省群众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推动我省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全民健身工程”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广东省体育局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的资金投入,分期、分批在全省援建群众体育场地设施的一项重要工程,是建设“体育强省”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 “工程”实施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省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资建设公益性的体育健身设施。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及对象
第五条 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投入援建群众体育场地设施的项目:
(一)全民健身标准工程(包括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等);
(二)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公园;
(三)全民健身广场;
(四)创先工程;
(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六)国民体质监测项目;
(七)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
(八)其它项目。
第六条 “工程”的实施对象:
(一)全民健身标准工程:省直,各市、县(市、区)及有关行业系统;
(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公园:省直,各市、县(市、区);
(三)全民健身广场:各市、县(市、区);
(四)创先工程:
1、创全省体育先进县单位;
2、创全省体育先进区单位;
3、创全国、全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单位;
4、创全省住宅小区体育示范单位。
(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我省依托在体育场馆、各类体校、学校、社区、体育运动协会等单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六)国民体质监测项目:省和各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七)东西两翼及山区腹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市、区)、社区、乡镇场地设施建设。
(八)大型活动、科研、社会体育组织建设。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七条 “工程”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省体育彩票公益金60%用于全民健身工作,其重点投在“工程”建设,每年实施的经费不少于950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视体育彩票发行情况逐年增加。
第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分配:
(一)全民健身标准工程:省投入每年不少于3200万元;
(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公园:省投入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三)全民健身广场:省投入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四)创先工程:省投入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
(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省投入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六)国民体质监测和有关器材:省投入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七)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八)其它项目:每年投入经费根据当年制定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九条 经省体育局正式批准的“工程”实施项目,各地政府及体育主管部门要安排配套资金。资金安排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相应文件执行。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所建项目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主动接受省体育局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对“工程”援建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援建项目的督察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务部门对援建项目公益金使用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在“工程”援建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省体育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省体育局对所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合格的项目准予冠名,并批准使用统一的标识及标牌。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的宣传工作。“工程”动工和竣工,要举行仪式,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扩大体育彩票和“工程”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工程”建成后,各地体育部门和受赠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做好保养维护工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坏情况,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有关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六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五条 对“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实施“工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局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该地区二年的“工程”援建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援建项目的;
(三)未经同意随意移址的;
(四)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和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
(六)其它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助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同时由省体育局提出建议对项目主管领导、项目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严重挥霍浪费的;
(二)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工程”援建项目实施及器材采购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设立“小金库”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
(四)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第十八条 对出现监管制度不严,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省体育局将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回“工程”援建项目资金。拒不退回的,由省体育局从当地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扣缴,直至全部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程”资金的投入将根据我省当年体育彩票销售额度及国家对体育彩票政策调控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