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录)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