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赞助体育竞赛资金、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4月2日省体委发布)
社会办体育竞赛是体育的一项改革,它对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已充分显示出它的活力。为了进一步发挥体育部门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临督”的作用,使社会办体育竞赛健康发展,更好地调动社会办体育竞赛的积极性,拓宽体育社会化路子,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省体委直属各单位,省以下各级体委、各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行业体育协会等体育组织和其它举办社会赞助性体育比赛的社会团体。
(二) 接受国内外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赞助捐赠办体育竞赛资金、物资(包括体育器材、设备等)。
二、审批权限:
举办赞助性比赛的单位,在广东省内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比赛,须报省体委审批后,持批准书办理广告和接受赞助性的银行帐号。
在比赛一个月以前,承办单位应将比赛计划(包括名称、性质、规模、经费预算、主办单位等)报省体委审定;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比赛总结及经费收支决算报省体委备案。承办省级以下的各种比赛(含体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报当地同级体委批准,并报省体委备案。
三、资金、物资的管理:
接受赞助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收入与支出,一律要纳入单位财务和物资部门管理,分别设立专门帐户或帐册管理收支。不得由个人保管和设立“小金库”。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接受赞助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要专款专用。
主办单位应有经费预算,贯彻勤俭办体育事业的精神,编制经各单位主管负责人审定,从严掌握开支。
开支办法和开支标准可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 举办或参加全国性竞赛(包括地区性邀请赛等)国家体委关于全国性体育竞赛大会财务开支标准开支。
举办或参加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体育竞赛,参照省体委关于省级体育竞赛大会财务开支标准开支。
举办或参加市县或相当于市县级的体育竞赛,参照市县体委体育竞赛大会财务开支标准开支。
(二) 考虑到广东地区物价和消费水平较高以及接受赞助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资金来源可能性,其体育竞赛活动期间伙食费可以在现行有关开支标准的基础上经领导决定适当增加。
(三) 各项经费开支均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国务院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游山玩水等有关规定。
(四) 协助单位联系赞助收入的个人,不得从收人中获取提成或回扣;但接受赞助收入的单位对其联系工作过程中必要的正常开支,可以报销;对有较大贡献人员视情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接受赞助捐赠的资金和物资,每年可以结转留用。
为了掌握赞助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收支情况,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政策和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单位每年元月底前须将上年接受的赞助捐赠资金和物资开支情况报送省体委。
本管理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省体委。
广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