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5年12月26日省体委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在推动体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体委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等级与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成果完成后适用时间在二年以上,属于国内首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新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等)。
    (二)在引进、开发、转让、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二年以上实践,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在为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而进行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一年以上实践,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四)阐明体育运动的现象、特点或规律,公开发表二年以上并被引用,对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
    (五)被使用部门接受,经二年以上实践,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体育软科学研究及信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体育科技成果。
    (六)经二年以上实践,在体育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应按照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对推动体育科技进步以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特等奖项目应是技术难度很大或学术价值很高,具有独创性,项目设计、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很强,成果的可靠性高,成果达到体育行业国际先进水平,对体育实践、体育科技进步起到特别显著的作用,并有很大的推广价值和应用效果,取得很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等奖项目应是技术难度大或学术价值高,项目设计、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强,成果的可靠性高,成果达到体育行业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体育科技进步起到显著的作用,并有大的推广价值和应用效果,取得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技术难度较大或学术价值较高,项目设计、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强,成果的可靠性高,成果达到体育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对体育实践、体育科技进步起到较显著的作用,推广价值和应用效果较大,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有一定技术难度或较大学术价值,项目设计、研究方法科学性强,成果达到体育行业省内先进水平,对我省体育实践、体育科技进步起到较显著的作用,有推广价值和应用效果,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申报项目按奖励范围规定的类别,应有一至二年以上的成果应用证明和相应的技术评价证明,证明其应用效果显著和技术水平先进。凡以专著、录相等成果形式申报的项目,应有研究报告、应用报告。
    (三)申报项目应是广东省体委登记的体育科技成果。
    (四)申报项目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交纳评审费。
    第六条 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所辖各于项目的内容,并有总体研究报告。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目原则上不可单独中报奖励。总项目申报奖励时,应注明其中某子项的获奖情况。总项目的评审应在剔除单独奖子项目的内容后再据实评定获奖等级。已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中的荣誉和奖金。
    某些重大项目虽然完成总体研究,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的奖励条例规定,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如成果权属、研究单位及个人的排序等),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根据项目完成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渠道之一向各市体委或广东省体委各处室申报:
    1、自选或单位完成的项目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2、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3、某一单位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其上级部门下达的,应向该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任务完成单位除向任务下达部门申报外,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4、项目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订有技术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各市体委、广东省体委各处、各直属单位作为“申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要求申报的项目归口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广东省体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审。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广东省体委设立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体育科技进步奖的评市工作。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归口评审各专业的申报项目。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广东省体委。
    第十一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体委聘请。
    第十二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须认真、细致地审阅和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报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并承担对评审过程及评审意见、结果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及推荐获奖项目:
    (一)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各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根据评审标准,认真评阅本专业评审组的申报项目,填写体育科技进步奖评审表和评审意见表。经对评分及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处理后,各项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根据已确定的获奖等级分数段、评分结果和建议授奖等级结果等,确定推荐各级获奖候选项目,并提交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
    (三)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负责审议三等奖候选项目,并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复市,填写体育科技进步奖评市表。经统汁处理后,根据获奖等级分数段、评分结果和建议授奖等级结果决定特等奖、—等奖、二等奖推荐项目。
    (四)获奖推荐项目统一由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五)异议期满,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有异议的获奖推荐项目进行终市和裁决,最后将所有获奖推荐项目向广东省体委推荐授奖。
    (六)获奖项目由广东省体委发布并授奖。
    第十四条 凡评审委员是项目完成人的,在评审、评分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委员不计应到人数。
    第十五条 各等级获奖候选或推荐项目,应经各专业评审组评水委员或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特等奖项目应经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市委员会委员的三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向广东省体委推荐。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奖金的分配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该项目的完成中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方案设计、直接参与与研制过程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等方而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
    第十七条 各等级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
            特等奖    —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12    7    5    3
    主要完成单位    7    5    3     2
    第二十条 广东省体委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广东省休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如下: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6000元。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完成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热情鼓励。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人本人档案,井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项目异议的处理
    (一)提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写清项目的名称、获奖推荐等级、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对有异议的部分要据实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等。否则不予受理。
    (二)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异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凡涉及项目内容及获奖推荐等级等方面的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议。
    (三)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的异议处理意见或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和裁决后,报广东省体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诬告他人、弄虚做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广东省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撒消奖励,追回奖金及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体委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评审细则、评审表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