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更好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学校课余体育训练水平,为国家发现、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课余训练工作,应服从全国全省教育、体育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三条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任务: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基础上,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现、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为发展体育事业做贡献。
第二章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条件
第四条 基础工作扎实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整体办学水平高,等级评估居良好以上,在当地和全省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2、有计划、有组织开展课外活动,常规制度健全。坚持每天做课间操(早操)和眼保健操,每周落实规定的体育课时数和三节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3、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效益评估成绩合格,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合格率达95%以上。
4、积极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适龄学生达标率90%以上。学生体质测定指标均值高于全市相应年龄组的均值(以《广东省学生体质综合评分评价标准)为依据)。
5、建立学生体育档案,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第五条 工作条件完善
1、体育教师数量、质量达标,体育科组教研活动活跃,能团结—致,互相配合,共同抓好传统项目教学及训练工作。指定(或聘用)对口项目体育教师担任校运动队教练工作,训练工作能计人体育教师工作量。
2、能保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训练、竞赛基本经费。运动员生活(营养)、训练有妥善安排。
3、体育场地、器材达到省制定的不同类型学校的相应配备标准。能满足传统项目运动队专项训练的需要。
第六条 工作状况良好
1、学校领导班子切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体育传统项目工作纳人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明确分工一名校领导主管体育工作,能深入实际,掌握传统项目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特别是体育教师政治思想、工作、生活问题。班主任能支持、关心体育传统项目工作。
2、在广泛开展课外活动的基础上,有一项或两项形成传统的体育项目。
3、建立校、级、班传统项目运动队,注意年龄梯队衔接,进行常年、科学、业余训练。校队训练每周达四至六次、(天),每次(天)不少于九十分钟。训练工作有计划,有救案,有总结。并建立了考勤、奖罚制度,做到计划、时间、场地、器材、人员(体育教师、运动队员)五固定。
4、校体育竞赛活动形成制度,每学年举办一至两次以传统项目为主的校运动会,三、四次包括传统项目在内的单项体育比赛。
5、传统项目运动队有较广的选材面。与同项目学校(市、县级传统校,体校等)搞好衔接,形成网络。有利于吸收体育潜质好的学生。
第七条 工作效果明显
1、校运动队员思想品德好,学习努力,各科成绩及格,并在各项体育活动中起骨干作用。
2、向各级体校、优秀运动队,体育院系及普通高校输送较多的休育优秀后备人才。
3、传统项目运动技术水平较高,参加省、市以上比赛成绩突出。
4、学校体育科研有成果。在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刊物发表或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学术会议较多宣读体育工作特别是课余训练方面的经验体会或论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布局在中学、小学。设田径、游泳、足球、篮球、乒乓球、排球、体操、武术等八个项目布点发展。田径、篮球、排球,足球布局以中学生为主;游泳、乒乓球、体操、武术布局主要在小学。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条件,经市休委、教委同意,可向行体委、省教育厅申报。经省体委、省教育厅审查符合条件,即可批准命名为“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1、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三年申报、调整、命名一次,在新学年开始时颁布命名学校名单。每次调整幅度一般为总数的15%左右。
2、向省提出申报的学校,首先必须是同项目的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十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遵循“选好苗子,从小培养,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指导方针,科学选材,切实进行身体素质训练和基本技术训练。
第十一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竞赛原则上海年安排四个项目,一年为田径、游泳、武术、体操,一年为篮球、足球、乒乓球、排球,竞赛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参加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比赛的单位,必须是市级学生比赛名列前茅的队伍,如省级学校未获资格参赛,市体委、教委可推荐其它符合条件的市或县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经省批准参赛。
2、省赛成绩优秀者,优先安排参加全国比赛。
3、针对不同项目比赛,省在制订各项目竞赛规程时,体现以上各条相应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省每两年评选一次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对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发现、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以及体育教师、班主任、学校领导等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依据本办法制订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估办法,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命名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经赞以学校为主,由当地筹集解决,省根据各校工作实绩,每年分拨给一定的训练补贴经费及奖励经费。并逐步由常年补贴经费为主,奖励经费为辅过渡到临时补贴经费为辅,奖励经费为主的经费分拨制度。现阶段是:
1、补贴经费主要与常规工作挂钩。
2、奖励经费主要与竞赛成绩、输送成绩挂钩。
第十五条 省对省级传统项目学校运动队教练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以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省根据实际情况对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场地、器材建设予以物质技术力量支持。
第十七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发现、培养出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应及时上报省体委备案,省按不同输送渠道向有关方面推荐。输送人广东省优秀运动队的,按省体委制定的输送奖有关规定执行;输送人广东省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的,按省高等教育励等部门制订的输送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及市、县、锁等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发动和支持群众(集体和个人)办体育,兴建体育场所,组织运动队、兴办体育比赛等,推进传统项目工作社会化。
第十九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每学年九月三十日前应向省体委、省教育厅上报《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基本情况年报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省体委、省教育厅与有关市、县(区)负责共同管理,市、县(区)、镇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由相应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体委、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1、广东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表
2、广东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基本情况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