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



    第五十一条 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五)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
    第五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等行政工作;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