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议、委务会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案》和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