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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2006-11-27 14:47:33 点击次数: 来源:广东省体育局法规处 作者:法规处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本规定实施后,新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体育项目中需要列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范围的,可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列入,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以及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经营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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