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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体竞〔2003〕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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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体育局、省直属各训练基地: 为进一步调动全省业余训练单位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省、为国家培养、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为我省体育事业多做贡献,现将《广东省业余训练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体育 业余训练 奖励 暂行办法 通知 广东省体育局 2003年6月23日印发
广东省业余训练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省各业余训练单位及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省、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和为我省建设体育强省多做贡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输送人才奖 (一)奖励时间 每年奖励一次,于次年拨付奖励经费。 (二)奖励单位 以被省优秀运动队正式吸收的运动员为依据。 (三)奖励对象 各市体育局、省体校、省体育场体操班。 (四)奖励标准 1、每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1名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奖励3000元;每输送1名非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奖励1500元。 2、在吸收前达到运动健将标准或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个人前八名、获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对其中属于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每输送1名再奖励1000元;属于非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每输送1名再奖励500元。 3、由各市输送到省体校或省体育场体操班训练时间达一年以上,再由省体校和省体育场体操班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每输送1名运动员按第一条、第二条奖励标准的50%奖励给省体校或省体育场体操班。 4、联合培训的运动员按第一条、第二条奖励标准的各50%奖励给联合培训的两家单位。 (五)奖励分配办法 奖金的60%奖励给直接培训的教练员、40%奖励给体育局和体校的有关人员。 二、贡献奖 (一)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次年发放。 (二)奖励条件及对象 按各单位所输送的运动员,在一年中:1、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及打破世界纪录的人次数;2、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的冠军及打破亚洲纪录的人次数;3、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及打破全国纪录的人次数;4、代表国家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人数分;5、每年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人数。将以上奖励累计计分。奖励获总分前八名的地级市和前十二名的县(区)。 (三)奖励标准 获总分前八名的地级市,对每个市奖励5万元; 获总分前十二名的县(区),对每个县(区)奖励3万元。 (四)奖励分配办法 获贡献奖的市,应分别按照60%的比例用于改善重点项目的训练和科研条件,10%的比例奖励给市体育局领导班子及训练管理人员,10%的比例奖励给训练单位的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20%的比例奖励给有贡献的输送教练员。获贡献奖的县(区),分配比例同地级市。 三、突出贡献奖 (一)评选时间 每四年评选一次,在省运会闭幕式上颁发。 (二)奖励条件及对象 按省运会“突出贡献奖”奖励办法评定奖励单位,对获得总分前八名的市(地级市)和前十二名的县(区、市)进行表彰、奖励。 (三)奖励标准 给予获得总分前八名的市(地级市)10万元的奖励,给予获得前十二名的县(区、市)6万元的奖励。 (四)奖励分配办法 获突出贡献奖的市,应分别按照60%的比例用于改善重点项目的训练和科研条件,10%的比例奖励给市体育局领导班子及训练管理人员,10%的比例奖励给训练单位的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20%的比例奖励给有贡献的输送教练员。获突出贡献奖的县(区),分配比例同地级市。 四、业余训练先进教练员、管理干部(含科研人员)奖 (一)评选时间 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对象 全省各市、县和省体校的业训教练员、业训管理干部(含科研人员)。 (三)评选名额 评选业训先进教练员50名(应市、县兼顾)、先进管理干部(含科研人员)25名。 (四)业余训练先进教练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 2、多年从事业训工作,为人师表,既训练,又育人,且对教练员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业务素质较高,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具有较丰富的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的经验,且训练质量较高。 4、业训成绩较突出,向省体工队、省体校和上一级体校输送人数较多和比赛成绩较为突出者。 (五)业余训练先进管理干部(含科研人员)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 2、多年从事业训管理工作,对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业务素质较高,工作积极努力,能有效地加强对本地区业余训练的管理,为开展地区业余训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使本地区业余训练工作不断发展,成效突出者。 4、组织实施本地区业余训练和竞赛工作成绩突出。 (六)奖励标准 获得先进的业训教练员、训练管理干部(含科研人员),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 五、输送成绩奖 (一)评选时间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结束后,即可评奖;打破世界纪录当年评奖。 (二)评选条件、奖励标准 1、获得奥运会冠军至第八名者,分别奖励业训输送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以人累计。 2、获得亚运会冠军者,奖励业训输送单位2万元。 3、获得全运会冠军者,奖励业训输送单位2万元。 4、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可打破世界纪录者,每打破1项奖励业训输送单位1万元(非奥运项目奖励5千元),运动员在一年的比赛中多次打破同一个项目的世界纪录,只奖励一次;举重项目只计总成绩。 团体项目,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以人累计。 (三)奖励分配 奖金的50%奖励给体育局和体校的有关人员,50%奖励给有贡献的教练员。 六、市、县(区、市)业余体校先进单位奖 (一)评选时间 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条件 对市、县(区、市)业余体校的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场地和器材要求、人均经费、伙食标准、训练时间、输送成绩和省内比赛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估,以县(区、市)业余体校的评选为主,奖励前12名。 (三)奖励标准 综合评比前12名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用于改善训练和科研条件。 七、业余训练优秀论文奖 (一)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条件 学术质量较高、且有实践价值的科研论文,通过专家的评申,奖励前20名。 (三)奖励标准 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论文设3篇,奖励作者1000元;二等奖论文设7篇,奖励作者800元;三等奖论文设10篇,奖励作者600元。 本办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省体育局,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体育局原与本奖励办法内容相同的奖励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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