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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体竞[200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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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体育局: 为了做好广东省运动会的申办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运动会 申办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体育局 2004年5月11日印发]
广东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广东省运动会(下称省运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体育局主办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承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举办省运会对于提高我省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和选拔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个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申请和承办省运会,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具体会期的选定可结合承办者和参赛者以及国际、国内大赛的实际,本着有利于各代表团组团参赛和出成绩、出人才的原则进行安排。 省运会会期(包括开、闭幕式)不少于10天,不超过15天,并于当年12月1日前结束。 第四条 省运会可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举办形式,原则上要求70%以上的项目集中在省运会的承办市举办,部分项目可安排在省属场馆或其它具备条件的市举办。承办市承办的单项比赛一般应有70%以上的项目安排在开、闭幕式期间举行。 第五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都有申请承办省运会的权利和义务。省运会的参加单位可申请协助承办省运会部分项目。 第六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积极支持承办省运会; (二)有可靠的财政保证; (三)社会秩序稳定; (四)具备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能力,和满足省运会所需的符合国际或国内技术标准的竞赛场地、设施、器材条件; (五)可为省运会参加者及有关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等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等保障条件。 (六)可为省运会提供符合竞赛需要的电子计算机、邮电通讯、开闭幕式及部分重要项目的电视转播等技术保障。 第七条 承办市可享有省运会标志专利权、广告宣传权及在省运会期间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权利。 第八条 申办省运会的程序和要求 申办省运会的程序包括申请、考察、民主协商和确定承办单位等四个阶段。 (一)申请 1、申办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承办省运会申请书。 2、承办省运会申请书须于所申办省运会的前6年的12月1日之前送达。 3、承办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办单位概况。主要包括申办市的特征;经济和社会治安状况;申办中心城市及气象条件;环境状况;安全保卫计划;医疗卫生系统情况等。 (2)竞赛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体育场馆设施及器材情况,拟修缮、改建或扩建场馆设施的计划;竞赛项目安排计划;办公、会议及其它辅助用房;场地安保情况;医疗救助(启含兴奋剂检查)条件等。 (3)接待条件。主要包括对参会各代表团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新闻记者、省内外及港澳来宾的接待工作初步方案(包括能提供的食宿、交通等基本条件)。 (4)技术辅助条件。主要包括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设施(数据处理中心及分中心)、邮电通讯技术服务设施和保障计划、新闻中心和电视转播保障条件等。 (5)经费来源及筹资计划。 (6)举办和参加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二)考察 接到申办单位提交的承办省运会申请书后,省体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考察工作组,根据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各个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提交考察报告。 (三)民主协商 由考察工作组牵头召开申办协商会议,由各个申办单位分别介绍申办情况,由考察工作组介绍考察情况或公布考察报告。经过考察工作组民主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四)确定公布 确定承办单位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考察工作组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综合研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在运动会举办前5年公布承办单位。 第九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申办报告的内容在正式确定省运会承办单位前予以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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