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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体育项目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共同制订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评定并命名“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初步审定工作。 第三条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工作、复查工作,每4年进行1次。 第四条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省(区、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定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请。 第五条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进行初步审定。并将符合标准的学校作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备选学校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通过审核评定的备选学校,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命名为“国家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已被评定“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经复查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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